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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创齐鲁|(第95集)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山东税务
2024-08-28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往期链接

0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已完结)

02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已完结)

04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拍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演播: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   军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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